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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武穴城区小学招生片区示意图
附件4
2023年武穴城区初中招生片区示意图
附件5
武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居住地认定暂行办法
为做好武穴城区适龄少年儿童实际居住地认定工作,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原则,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适龄少年儿童或其父母在武穴城区有合法的居住房产(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拥有100%产权)并已入住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以适龄少年儿童或其父母的居住房屋作为其在城区划片入学依据。第三条 适龄少年儿童或其父母有多处居住房屋,由其提供一处作为划片入学依据。第四条 已在武穴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和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并入住,但目前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可以凭其在房管局正式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其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本规定发文之日前有效)作为划片入学依据。第五条 拆迁房屋未安置或未购买新房的,按拆迁原片区划片。第六条 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其公租房证明、一年以上缴纳相关费用的合法税票(合法税票上需打印有其法定监护人姓名)及无房证明且经招生部门核实属实的,按公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第七条 适龄少年儿童和其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其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且父母及该少年儿童长期随祖父(母)居住,并经房管部门和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核实为唯一居住地的,其入学片区以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第八条 非居住房屋(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以及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遗嘱房,购买有成套商品房但未完工或未居住,不作为居住地依据。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6
武穴城区企业“两高”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武穴城区招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商服务环境,促进市区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在武穴城区内投资的招商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两高”人员子女入学与城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可申请到城区学校就读。(一)招商企业条件(符合一个条件即可):1.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包括: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企业,湖北省著名商标注册企业,湖北省名牌产品持有企业。2.经认定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上一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二)“两高”人员条件:在武穴城区缴纳社保一年(含)以上的企业(符合招商企业条件之一即可)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集团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学历(“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三)“两高”人员申请入学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销售收入或税收的证明材料;2.企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引进的相关高学历人才,需提供相关任职文件、学历证明、聘用合同、资质认证等文件和证明材料;3.申请人员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4.教育部门和学校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两高”人员子女申请进入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除按照当年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办法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外,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市级以上认定或评定部门验证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统筹安排入学。第四条 在城区初中就读的“两高”人员子女,可享受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在录取过程中平等享受高中阶段招生政策。第五条 在外地就读的“两高”人员子女申请转学到武穴城区学校就读的,义教阶段根据城区公办学校学位实际,统筹安排就读;高中阶段按与原就读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接收学校考核后,协调安排就读。第六条 已在武穴城区就读的“两高”人员子女,如升读下一学段,须重新申请。第七条 招商企业必须对本企业提交的入学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该企业当年所有符合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两高”人员子女入学申请。第八条 本办法主要解决“两高”人员子女起始年级的入学问题,非起始年级需根据城区公办学校学位具体实际给予安排。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7
武穴城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武穴城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根据《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及有关精神,结合武穴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驻黄部队现役军人和在外省服役的武穴城区籍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第二条 城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依法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三条 军人子女在武穴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按照就地就便、优先照顾的原则安排到优质学校就读。第四条 军人子女在武穴城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按照武穴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优惠加分或者降分条件有关政策录取。第五条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子女,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减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第六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申请转学、借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第七条 申请城区公办学校优待的,每年6月底前,由拟优待对象的父母或者其他指定监护人向所在部队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队相关管理部门出具军人现任职务任命文件、军人证件、军人子女户口簿、军人子女入学申请表(转学的须携带转学证明)、部队介绍信到武穴市人武部报名,对其身份、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分别报送市教育局招生部门复审,合格后按规定落实相应优待。第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来源丨武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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